(2014)甬象执委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苏州中贸铝业有限公司与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中贸铝业有限公司,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委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中贸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立新。被执行人: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增浩。苏州中贸铝业有限公司与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的(2013)相商初字第0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委托本院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波中宏光电有限公司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甬象执委字第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