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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唐世荣、速秀华诉陈金福、陈蕊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世荣,速秀华,陈金福,陈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5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世荣,男,1966年1月26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玉萍、钱磊(实习),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原告)速秀华,女,1967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之策,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福,男,1976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蕊,女,1977年9月4日生,彝族,居民。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严尔防、周洋,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唐世荣、速秀华与上诉人陈金福、陈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世荣、速秀华、陈金福、陈蕊均不服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3)玉红民一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世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玉萍、上诉人速秀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之策、上诉人陈蕊及其与陈金福的委托代理人周洋、严尔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3)玉红民一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黄延林代理审判员  龚 辉代理审判员  赖欣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