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少民初字第0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9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邹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少民初字第0330号原告邹某,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顾齐红,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