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新民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9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邓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新民初字第00802号原告张某。被告邓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翠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张某某。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从孩子出生后分居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男孩归原告抚养,原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孩子太小,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7月15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张某某,2012年8月5日出生。原告与被告经常发生争吵,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造成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和交流,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与交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翠玲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