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云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赖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丽云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8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4)1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云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5日20时25分,被告人赖某饮酒后,在拖拉机驾驶证已逾期未换证的情况下,驾驶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浙K×××××号大中型拖拉机,途径云和县丽浦线61KM250M路段(下城门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云和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10.5mg/100ml。执法交警立即将其带至云和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且有被告人赖某的供述与辩解、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2013)毒检字第1133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人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云和县农机管理站的证明》、侦查机关提供的《工作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现场人车合一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赖某的拖拉机驾驶证》、《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无驾驶资格而在道路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符合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国家标准,属醉酒驾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赖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何跃燕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伶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