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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9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与廖清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廖清强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99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以下简称安溪移动公司)。住所地:安溪县永安路特产城二期南侧。法定代表人陈震毅,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沈云,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官桥营业部经理。被告廖清强,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安溪分公司诉被告廖清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奕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杰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