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9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汤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被告汤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张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