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9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战学峰与周杰、周飞、于学晶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学锋,周飞,于守晶,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127号申请执行人战学锋。被执行人周飞。被执行人于守晶。被执行人周杰。申请执行人战学锋与被执行人周飞、于守晶、周杰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周飞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战学锋人民币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于守晶、周杰对上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02.00元(未交纳)。被执行人周飞已自动履行3,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周杰在银行存款9,500.00至本院账户内,并将9,500.0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战学锋。申请执行人战学锋与被执行人周飞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余欠款7,650.00元(含案件受理费)于2014年12月25日前全部付清,执行费202.00元届时一并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