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郑蔼贤与被告李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蔼贤,李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467号原告郑蔼贤,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李亮,1983年5月29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上列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判。原告诉称,2013年9月18日中午11点15分,原告在家碰见岳母拿着一大叠钱正准备外出,样子非常紧张。原告问她发生什么事,她就说接到一个自称是“李嘉伟”的亲人电话,说发生交通意外,正在医院急需救治,但身上的钱不够,因此给了个建设银行的账户(卡号为***9660,户名为李亮),说是一同外出的朋友,要原告岳母汇入10000元到该账户,并说出院后就马上归还。原告问其岳母有没有打电话给李嘉伟核实,原告岳母说已经打过三次了,声音一模一样,肯定是李嘉伟本人。救人心切,原告也相信了,就帮忙去银行汇款。汇款回家,原告妻子刚下班,原告及其岳母就将事情讲了一遍给原告妻子听。原告岳母最后补充了一句,说李嘉伟前一天打电话过来说电话换了。原告及其妻子听后马上意识到是骗子电话,于是马上到银行要求停止交易,并到派出所报案。现被告账户上的10000元已被派出所冻结,原告为追回款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李亮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诉讼中没有答辩及举证。诉讼中,原告就其诉讼请求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大沥派出所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1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报警回执(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告知道被骗之后已经立即报案。4、原告的银行卡交易查询单及被告的银行客户信息资料(各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告因受被告诈骗而向其账户汇入了10000元。为查清本案事实,本院依职权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派出所调取了如下证据材料,并已当庭出示:1、询问笔录(1份)。2、电话通话记录(1份)。3、李亮的身份信息及开户信息(1份)。4、李亮的银行账户交易信息、账户状态信息、开户申请表(各1份)。5、原告的账户交易信息及中国建设银行存储卡、自助终端客户凭条(各1份)。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及本院依职权调取并出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被告没有到庭反驳,也没有举证推翻,本院均予采信,并据此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9月18日,原告郑蔼贤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派出所报案,称其岳母当天接到一个自称是某亲戚的电话,说刚发生交通事故急需治疗,并让原告岳母将10000元款项打到户名为李亮,账号为***9660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原告岳母说已经打电话给该亲戚核实过,声音一模一样,确认是其本人。原告为此马上到中国建设银行的自助柜员机,从自己的银行账户汇入10000元款项到被告李亮的上述银行账户。汇款回家后,原告岳母跟原告说那个亲戚之前曾打电话过来说刚刚换了电话号码。原告妻子听到后,立即打那个亲戚原来的电话号码,那亲戚说他没有换电话号码,也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发现自己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该案公安机关至今仍未侦破。另查,原告及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显示,原告确实于2013年9月18日从其卡号为***0824的银行账户向被告李亮的***9660银行账户汇入了10000元款项。因原告报案后被公安机关冻结,该10000元款项至今仍在被告的银行账户上。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本案中,虽然原告向公安机关所报刑事案件目前尚未侦破,但本案证据反映原告确实于2013年9月18日从其卡号为***0824的银行账户向被告李亮的***9660银行账户汇入了10000元款项,且该款项至今仍在被告的账户上。而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取得并占有原告的该10000元款项有合法的根据,因此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该10000元款项。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不当得利款10000元予原告郑蔼贤。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与上述不当得利款同期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翠芬审 判 员 肖英青人民陪审员 钟晓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肖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