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武军与高函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军,高函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武军。被告高函先,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军与被告高函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军撤回对被告高函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妙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