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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武军与高函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军,高函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武军。被告高函先,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军与被告高函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军撤回对被告高函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妙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