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延民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金梅与房全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梅,房全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0302号原告赵金梅,女,1957年1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耿雪燕,延庆县井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腾飞,延庆县井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全江,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梅与被告房全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金梅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金梅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晓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