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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江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向守萍、陈术清、向勇诉李生波、向守敏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守萍,陈术清,向勇,李生波,向守敏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217号原告向守萍。原告陈术清。原告向勇。委托代理人李华,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生波。被告向守敏。委托代理人钟勇,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守萍、陈术清、向勇诉被告李生波、向守敏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告需要再收集证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生波、向守敏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守萍、陈术清、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向守萍、陈术清、向勇承担。审判员  吴中学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