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江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向守萍、陈术清、向勇诉李生波、向守敏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守萍,陈术清,向勇,李生波,向守敏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217号原告向守萍。原告陈术清。原告向勇。委托代理人李华,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生波。被告向守敏。委托代理人钟勇,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守萍、陈术清、向勇诉被告李生波、向守敏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告需要再收集证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生波、向守敏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守萍、陈术清、向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向守萍、陈术清、向勇承担。审判员 吴中学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