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邮民初字第03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9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王燕与张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张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邮民初字第0324号原告王燕,女,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村民。被告张勇,男,未提供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村民。原告王燕诉被告张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燕诉称:我和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被告经常打麻将,不务正业,且疑心病重,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和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勇书面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是事实,我和原告的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00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2001年4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文涛。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原告认为被告经常在外赌博,不务正业,且疑心病重,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以及原告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燕与被告张勇离婚。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王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卫琴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