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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6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蒋天金与浙江鼎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天金,浙江鼎川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08号原告:蒋天金。委托代理人:陈天天。被告:浙江鼎川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平。委托代理人:马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天金与被告浙江鼎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天金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天金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天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蒋天金承担。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