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全民一初字第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王德余与袁守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余,袁守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1403号原告:王德余,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务工。委托代理人:李洪照,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守金,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余诉被告袁守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余于2014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守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德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元,因原告王德余生活困难,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曹 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朝军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