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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建威与被执行人穆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威,男,汉族,1981年3月5日出生,住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康年公寓5号楼106号。被执行人慕晓东,男,汉族,1977年4月5日出生,住新密市来集镇李堂村大石桥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53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建威诉慕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建威以慕晓东已偿还15000元、诉讼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自愿放弃为由,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5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清偿债务本金,其余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5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5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伟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