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天秦平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6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李俊与王启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王启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秦平民初字第52号原告李俊,男。被告王启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与被告王启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志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庞彦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