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秦平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6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李俊与王启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王启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秦平民初字第52号原告李俊,男。被告王启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与被告王启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志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庞彦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