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艳昊与被执行人隆化县唐三营镇中心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艳昊,隆化县唐三营镇中心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付艳昊,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隆化县唐三营镇中心小学。申请执行人付艳昊与被执行人隆化县唐三营镇中心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艳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隆化县唐三营镇中心小学履行给付0.80247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隆化县唐三营镇中心小学于2014年2月16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18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