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诉前调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姚运武诉被告王洪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运武,王洪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诉前调字第00026号原告:姚运武,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新建村××队××号。委托代理人:王秀家,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广,男。本院受理的原告姚运武诉被告王洪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因联系不到被告无法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运武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贵武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缪立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