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00445号原告:蔡某某,女,41岁,初中文化,住中捷。被告:井某某,男,40岁,初中文化,住中捷。原告蔡文格诉被告井双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文格于2014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亮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雪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