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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00445号原告:蔡某某,女,41岁,初中文化,住中捷。被告:井某某,男,40岁,初中文化,住中捷。原告蔡文格诉被告井双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文格于2014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亮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雪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