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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67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沈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679号原告:沈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离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4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沈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罗厚根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