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银与被执行人温国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温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王银,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温国良,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银与被执行人温国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4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银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温国良履行给付4.157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领取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427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旭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