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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房民初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6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李勤与伏开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东房民初字第0057号原告李某,女,1981年7月1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丁训安,东海县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伏某,男,1982年6月2日,汉族。原告李某与被告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建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与被告伏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伏宇恒由被告伏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伏某负担。三、原告李某对伏宇恒有探视权。四、被告伏某于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4万元给原告李某。五、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分割,无其他债权债务。六、本纠纷一次性了结。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方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