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梁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俊峰与被告熊申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峰,熊申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532号原告王俊峰,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熊申振,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峰与被告熊申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峰于2014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俊峰负担。审判员 王军号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红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