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商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记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商初字第837号原告: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荣国,理事长。被告:梁记廷。被告:梁继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记廷、梁继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学同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精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