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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涡民一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彭贵岭与李剑平、赵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贵岭,李剑平,赵安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涡民一初字第00220号原告彭贵岭,曾用名彭桂岑,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陶晓宇,涡阳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剑平,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被告赵安国,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原告彭贵岭与被告李剑平、赵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