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涡民一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彭贵岭与李剑平、赵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贵岭,李剑平,赵安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涡民一初字第00220号原告彭贵岭,曾用名彭桂岑,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陶晓宇,涡阳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剑平,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被告赵安国,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原告彭贵岭与被告李剑平、赵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