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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秀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申秀云。申请人申秀云请求认定白俊朝为无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白俊朝,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西寺庄乡西寺庄村。申请人申秀云为白俊朝母亲。白俊朝在2009年10月24日,因与张军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白俊朝受伤。2012年8月7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白俊朝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白俊朝的伤残等级为壹级。司法鉴定意见书并分析说明“伤者因交通事故致伤,经治疗后现为植物人状态,对各种刺激无反应,四肢瘫痪,二便失禁”。经审查,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客观证明了白俊朝现为植物人状态,对各种刺激无反应,四肢瘫痪,二便失禁,故申请人申秀云请求认定白俊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白俊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秀云为白俊朝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贾亚杰代理审判员  连学杰代理审判员  董耿耿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夏季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