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葛强与甘肃启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强,甘肃启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2号申请人葛强,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昆仑路。被执行人甘肃启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申请人葛强与被执行人甘肃启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甘肃启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葛强砼搅拌运输车租赁费254000元及因未及时给付租赁费所导致的损失17753.89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7900元。因被执行人甘肃启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380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甘肃启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260180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及诉讼费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滕生元审判员 顾植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