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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1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2216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杨立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诉讼代理人杨立纳,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一女王俞婷。婚后初期双方在被告老家生活,2005年年初,原、被告及女儿一家三口搬回原告父母家河北唐山丰南区居住,被告以外出打工为名,先是每星期回家一次,后渐渐变成一个月回家一次,最终于2011年年初回来一次后,便不再回家,原告多方寻找,被告仍下落不明,被告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对原告及女儿造成了伤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结束这名存实亡的婚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4年9月20日生女王俞婷,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在被告原籍吉林省抚顺县生活,2005年初打工回家次数逐渐减少。原、被告一家三口搬至唐山市丰南区居住。后被告外出。2011年初,被告外出后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2年5月31日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丰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书,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此次又提出离婚,主张抚养婚生女王俞婷,并自愿承担抚养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12)丰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夫妻间应相互珍惜夫妻感情,维系家庭和睦。但被告并不珍惜,离家不归,与原告分居生活已超出二年。被判决不准离婚后仍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原、被告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的主张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独自抚养婚生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俞婷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负。诉讼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满宗审 判 员  韩军富人民陪审员  苗 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云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