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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拉监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刘斯林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拉监执字第145号罪犯刘斯林,男,1981年12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期纳镇人,现在西藏曲水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6日以(2007)日中刑一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6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于2007年4月9日交付执行。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2009)拉刑执字第218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刘斯林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2月22日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2010)拉监执字第599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刘斯林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6月22日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拉监执字第686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刘斯林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22日止)。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2012)拉监执字第1018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刘斯林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西藏曲水监狱于2014年1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监规队纪,认真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斯林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扎西多吉审判员 德吉梅朵审判员 次  央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索朗卓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