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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江苏武新泵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华瑞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武新泵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华瑞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锦江市人民法院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靖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45条、第111条第6项、第154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山西华瑞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134099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受理费)2820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山西华瑞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斌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1911.49元,由被执行人山西华瑞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斌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王一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尔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