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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0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董红珠与大丰昊天家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红珠,大丰昊天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0275号申请执行人董红珠。委托代理人张才虎(特别授权),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兆祥,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丰昊天家纺有限公司,住大丰市大中镇工业园区富康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董事长。薛红梅与大丰昊天家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17日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大丰昊天家纺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大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翔龙审 判 员  徐恒山代理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梓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