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与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一中民四终字第13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上诉人王××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4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被上诉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原告诉称,双方199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婚生一女。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经常无端辱骂原告,给原告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彻底摧毁了原、被告的婚姻感情基础,因此原告第四次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一审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一直生活的都挺好,双方没有矛盾,也没有原则性问题,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是原告迷信八卦。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名王锦,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0年起诉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和好。原告后于2011年起诉离婚,后撤诉,本院出具(2011)南民初字第44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2012年3月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出具(2012)南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称双方共同生活多年,感情没有破裂,原告离婚系因其迷信。原告则对此不予认可。又查明,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龙井道龙井里6-1-301号房屋系原告承租的企业产,原、被告对此均不持异议。另,庭审中原告表示对住房内的共同财产均自愿放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系自主婚姻,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自上次诉讼至今双方仍未有任何和好迹象,故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依法予以准许离婚。庭审中原告表示对住房内德夫妻共同财产均自愿放弃,其系自行处分权利并无不当,故予以照准。关于离婚后住房安置一节,原告表示离婚后住房自行解决,现其名下承租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龙井道龙井里6-1-301号房屋的承租权自愿放弃,并同意离婚后由被告承租,其系自行处分权利,并无不当,故予以照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王××与被告刘××离婚;二、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龙井道龙井里6-1-301号房屋由被告承租,原告协助被告办理承租权变更手续;三、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龙井道龙井里6-1-301号房屋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一审判决后,原告王××不服,提起上诉。上诉人王××称,一审法院判决后,由于上诉人提出辞职与原工作单位天津大学仁爱学院解除了劳动关系,上诉人再无法居住原单位职工宿舍,现上诉人已无住所。由于情况发生变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涉案房屋离婚后由上诉人居住一间。被上诉人刘××称,上诉人自己主动放弃住房,一审判决正确。现其自动辞职无住所系其自己造成的,与被上诉人无关,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了其与原工作单位天津大学仁爱学院于2013年1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一份,对此证明被上诉人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明与本案无关。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意见相悖,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一审诉讼期间,上诉人表示离婚后住房自行解决,同意将其名下承租的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龙井道龙井里6-1-301号房屋离婚后由被上诉人承租,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现以其自动辞职后无法再居住原单位宿舍,涉案房屋应由其居住一间为由提起上诉,因该行为发生在一审判决后,且无法再居住原单位宿舍的行为系其主动辞职所导致,故该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王××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宝莉代理审判员 谢 宏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雪峰附:本判决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