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刑执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周阳运输毒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1886号罪犯周阳,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瑶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九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09)昆刑三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零十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二○一四年二月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周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积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二次,被评为二○一二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包建明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亚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