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执字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敖远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敖远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0003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通,董事长。被执行人敖远涛。申请执行人湖北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敖远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敖远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敖远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敖远涛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 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