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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同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5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康有仁诉马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有仁,马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同民初字第246号原告康有仁,男,生于1956年8月24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被告马龙,男,生于1980年3月24日,回族,农民,初中文化。原告康有仁诉被告马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马自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4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康有仁、被告马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有仁诉称,我和被告马龙同村,关系较好。2006年农历1月8日(公历2006年2月5日)被告赊购了我的6只绵羊,当时计价1050元,被告给我打了欠条,约定于2006年农历6月15日(公历2006年7月10日)一次性付清,到期不付每月承担80元违约金。到期后被告未付,我多次讨要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清偿欠款1050元,并支付违约金7200元,如果被告不愿支付欠款及违约金,我要求被告按当时购羊数的一半算,给我购还3只绵羊。被告马龙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欠原告购羊款1050元是事实,我也愿意支付。但原告主张的欠条上所写每月80元是违约金我不认可。欠条上所写的“到期不付,每月80元”是什么意思我也不懂。我与原告交易时当场也没有担保人,我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是不成立的。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5日,被告马龙赊购了原告绵羊6只,计价1050元,当时未付款,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06年7月10日一次性付清欠款。到期不付清欠款,每月承担违约金80元。到期后被告未支付欠款。原告康有仁于2014年2月7日提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就买卖绵羊一事形成合意并付诸实践,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履行了交付出卖标的物的义务,被告即应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解双方交易时没有担保人,买卖合同不成立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被告认可了所欠原告买卖价款本金1050元,但不认可违约金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但可认定为其希望减免违约金的一种愿望。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相对欠款本金明显偏高,应酌情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康有仁购羊款人民币1050元;二、被告马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康有仁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19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自应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戈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