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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倪合梁与周立友、周宏、周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合梁,周立友,周宏,周湘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46号原告倪合梁,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委托代理人卜仕春,叶天云,浦城县石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立友,男,193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告周宏,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告周湘,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合梁诉被告周立友、周宏、周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合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倪合梁承担。审判员  付澎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