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淮法席民初字第04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原告任军山诉被告淮安市宏业铝粉厂、陈光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军山,淮安市宏业铝粉厂,陈光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席民初字第0454号原告任军山,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代理人侯祝山、邵军,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宏业铝粉厂,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承瑞,该厂厂长。被告陈光天,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军山诉被告淮安市宏业铝粉厂、陈光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军山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军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军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预交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任军山负担。审 判 长  纪志阳代理陪审员  李可可人民陪审员  徐剑将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