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法席民初字第04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原告任军山诉被告淮安市宏业铝粉厂、陈光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军山,淮安市宏业铝粉厂,陈光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席民初字第0454号原告任军山,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代理人侯祝山、邵军,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宏业铝粉厂,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承瑞,该厂厂长。被告陈光天,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军山诉被告淮安市宏业铝粉厂、陈光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军山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军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军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预交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任军山负担。审 判 长 纪志阳代理陪审员 李可可人民陪审员 徐剑将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