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洪法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瑞高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洪法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瑞高,曾用名陈端高、陈瑞喜,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洪江市岔头乡,现住洪江市安江镇。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1997年11月26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于2013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洪检刑诉[201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瑞高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月2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易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瑞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l3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瑞高借机结识来宾馆住宿的客人黄某某后,在黄某某所开的安江大华宾馆1205房间入住。当日6时许,被告人陈瑞高趁黄某某熟睡之机,将黄某某放在宾馆房间椅子上的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3900元以及银行卡、身份证、驾驶证以及黄某某的换洗衣物等物品,黄某某发现手提包被盗后,通过手机短信联系被告人陈瑞高,并要求被告人陈瑞高归还其被盗物品,被告人陈瑞高将银行卡、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放在洪江市安江镇针织厂对面的一台面包车下,然后用短信通知黄某某来取。被告人陈瑞高将3900元现金据为己有并挥霍一空。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瑞高被杭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抓获。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瑞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段某某、向某某、向某甲、周某某、袁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抓获经过、移交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手机短信照片,户籍信息、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瑞高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瑞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瑞高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瑞高系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瑞高在犯罪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陈瑞高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瑞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瑞高的刑期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圣怀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云生附:一、本判决书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