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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坛朱民初字第00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马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朱民初字第0096号原告马某,女,汉族,1963年12月19日生。被告戴某,男,汉族,1960年8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马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鹏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宗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