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州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州民初字第405号原告邹某某,女,生于1988年,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刘亮,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79年,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邹某某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青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知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