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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法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万香与罗尚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盐法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罗某某。关于李某某与罗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某某已与我县庙坝镇小寨村村民周某某重新组建家庭,并生育有3个未成年子女。二人现住高寒山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询银行、信用社等相关金融部门均无存款。上述事实有小寨村委会证明、查询银行存款回执在卷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津县人民法院(2013)盐法执字第2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华审 判 员  周永华代理审判员  杜 磊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金刚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