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法民特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2013)宁法民特字第157号申请人王珠敏申请宣告朱冬梅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珠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法民特字第157号申请人王珠敏。法定代理人郑春梅。申请人王珠敏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朱冬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珠敏诉称,被申请人朱冬梅系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丈夫XX波于2008年12月因病死亡,被申请人因家庭经济困难2009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再也没有回家,经家人和当地派出所多次寻找,亦无任何音讯。年幼的小孩王珠敏跟随奶奶生活,被申请人一直以来未对申请人履行抚养义务。据此,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朱冬梅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朱冬梅,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棉花坪乡沙子田村2组,系申请人王珠敏母亲,朱冬梅与XX波于2006年8月6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25日生育女孩王珠敏,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被申请人朱冬梅于2009年2月外出打工后,再也没有回家,经申请人家属多方寻找,仍不知其下落,已满五年之久。申请人王珠敏由其奶奶抚养照管,2013年11月12日,申请人王珠敏向本院申请宣告朱冬梅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发出朱冬梅失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期满,朱冬梅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朱冬梅自2009年2月外出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未对小孩履行抚养义务,至今不知其下落。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朱冬梅失踪公告后,朱冬梅仍无音讯,故朱冬梅失踪的事实成立。另外,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朱冬梅的财产状况,本院不宜指定她的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冬梅为失踪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王珠敏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登福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