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许金鹏与淮安市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淮安市蓝海休闲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金鹏,淮安市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淮安市蓝海休闲会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575号原告许金鹏。委托代理人陈明亮。被告淮安市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振飞路8号。法定代表人骆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法,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蓝海休闲会所,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清河北路165号。法定代表人支磊,该公司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张青松,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金鹏与被告淮安市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淮安市蓝海休闲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盼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金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金鹏负担。审 判 长 管爱军代理审判员 李 扬人民陪审员 贺永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