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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一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潘某与高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174号原告潘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潘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