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康某某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康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奉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康某某。辩护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康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康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卫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戴某女友一事而与戴某发生矛盾,被告人张某某为此提议于2013年4月19日在本区南桥镇秀龙路致远高中门口打架。4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康某某以及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康某某与姜某某又分别纠集陈某甲等人至致远高中门口,持铁棍等工具追打放学出校门的戴某、陈乙,致被害人戴某左手背尺侧皮肤擦挫伤、陈乙左颞部、额部发际内头皮裂创和左耳后皮肤裂创,经鉴定均已构成轻微伤。同年4月22日,被告人康某某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江海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短信记录,被害人戴某、陈乙的陈述,同案关系人姜某某、陈某甲、汤某某的供述,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江海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康某某无视国家法制,为逞强斗狠,成帮结伙实施打斗,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持械聚众斗殴。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康某某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情节。综上,本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张某某的赔偿情况等,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康某某予以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康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曹国强人民陪审员 余水霖审 判 长 胡秀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