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将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陈福与福建瑞祥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福建瑞祥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将民初字第271号原告陈福,男,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代理人李建清,福建金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瑞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法定代表人张炜煜。委托代理人李捷,男,公司职员,住福建省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与被告福建瑞祥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福于2014年2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福负担。审判员 王有章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庆亮附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