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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陈建军与朱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军,朱路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747号原告陈建军,个体工商户。被告朱路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军诉被告朱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就纠纷自行协商处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建军负担。审判员  陈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