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26、8327、8329-8334、8336、8339、8342、8344-8346、8349、8372、837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4)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326、8327、8329-8334、8336、8339、8342、8344-8346、8349、8372、837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姚贵平,行长。8326、8327、8329-8334、8336、8339、8342、8344-8346、8349、8372、8374号案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凡清,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系该行职员。8326、8327、8329-8334、8336、8339、8342、8344-8346、8349、8372、8374号案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宁,女,汉族,系该行职员。8326号案被告唐瑞珍,女,汉族,1973年8月6日出生。8327号案被告田宏伟,男,汉族,1970年10月13日出生。8329号案被告陈国辉,男,汉族,1979年11月24日出生。8330号案被告詹树立,男,汉族,1979年3月5日出生。8331号案被告谢艺灵,男,汉族,1974年8月9日出生。8332号案被告唐志军,男,土家族,1981年2月18日出生。8333号案被告罗伟华,男,汉族,1966年4月5日出生。8334号案被告高兰芬,女,汉族,1962年8月17日出生。8336号案被告吴瑞佳,男,汉族,1981年5月6日出生。8339号案被告熊世富,男,汉族,1964年8月10日出生。8342号案被告宋建林,男,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8344号案被告吴腊生,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8345号案被告陈木坤,男,汉族。8346号案被告刘茂胜,男,汉族。8349号案被告王在钢,男,汉族。8372号案被告程新,女,汉族。8374号案被告夏红宝,男,汉族。8374号案被告郭畅,女,汉族。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十七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于2014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肖宁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公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分别与各被告签订了《个人信用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期数(详见附表);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原告如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正常归还了部分贷款本息后开始拖欠(逾期日期见附表),被告行为已严重违约,原告经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各被告立即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账户管理费(具体金额、暂计日期详见附表,此后利息、罚息、复利、账户管理费按照合同约定计至贷款还清日止);2、各被告负担案件诉讼费、公告登报费等。各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开庭时缺席。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查明,《个人信用借款合同》还约定,被告拖欠本金或利息、费用,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立即将合同项下贷款利率调整为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执行;被告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被宣告提前到期的,原告对本合同项下未归还的全部借款本金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另查,8326、8330-8333、8336、8342、8344-8346号案件《个人信用借款合同》另行约定,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执行年利率按现实基准利率和浮动比例确定(合同签订时现实基准利率、浮动比例见附表);贷款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原告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上述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利率按季度进行调整,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3个月的结息日,遇基准利率多次调整的,原告按调整日最新的基准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浮动范围,使得上述约定的贷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时,则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原告在每月结息日收取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费为贷款发放金额×管理费率(管理费率见附表)。8327、8329、8334、8339、8349、8372、8374号案件《个人信用借款合同》另行约定,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采用固定利率(详见附表),利率在贷款期内不进行调整。无收取账户管理费的约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原告已依约发放贷款,但被告未能按期足额还款,已构成违约,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庭判决如下:各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账户管理费(利息、罚息、复利、账户管理费暂计日及金额详见附表,之后按照合同约定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详见附表),由被告各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伟 英人民陪审员 吕 珍 兰人民陪审员 欧 献 根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若云(代)判决书附表:单位(人民币):元序号案号被告起贷日贷款期数实际贷款金额贷款时基准年利率%上浮比例管理费率%逾期日期或拖欠期数诉请本金诉请利息(含罚息)诉请复利诉请账户管理费判决应付款项合计暂计截止日期(年/月/日)诉讼费财产保全费18326唐瑞珍2010-11-2436520005.6上浮10%0.392012-12-2418873.581506.3867.762448.7122896.432013-8-937228327田宏伟2012-10-291230000---------2012-12-2827749.345109.32522.3633381.022013-8-1263538329陈国辉2012-6-73648000---------2012-12-743019.627250.45789.1551059.222013-8-12107648330詹树立2012-2-21361200006.65上浮10%0.392012-12-2192428.065798.80250.243324.62101801.722013-8-12233658331谢艺灵2011-7-25361290006.65上浮20%0.492012-12-2575439.855297.74238.514881.2785857.372013-8-12194668332唐志军2011-10-2736500006.65上浮20%0.492012-12-2733272.632285.9199.991714.9837373.512013-8-1273478333罗伟华2011-12-16121530006.56上浮50%0.892012-12-16110804.9413604.08740.83975.16126125.012013-8-12282388334高兰芬2012-5-83663000---------2012-11-856463.239862.581225.9367551.742013-8-2148998336吴瑞佳2010-1-21363000005.4上浮0%0.492012-12-2117628.731450.5153.0619132.302013-8-9278108339熊世富2012-6-52450000---------2012-11-543218.658850.79119853267.442013-8-21132118342宋建林2011-11-3122090006.56上浮50%0.892012-11-3151222.9618725.101017.28170965.342013-8-23719128344吴腊生2011-12-6123000006.56上浮50%0.892012-11-6225235.9329625.541750.385339.152619512013-8-25229138345陈木坤2011-12-28122000006.56上浮50%0.892012-12-27144843.0515816.86755.611711.05163126.572013-8-13563序号案号被告起贷日贷款期数实际贷款金额贷款时基准年利率%上浮比例管理费率%逾期日期或拖欠期数诉请本金诉请利息(含罚息)诉请复利诉请账户管理费判决应付款项合计暂计截止日期(年/月/日)诉讼费财产保全费148346刘茂胜2011-11-22242070006.65上浮30%0.592012-12-22101920.078391.52364.067327.57118003.222013-8-12660158349王在钢2012-6-202490000---------2012-11-2077530.2913876.541514.0392920.862013-8-22123168372程新20**-5-736250000---------2013-2-7206755.4728173.742830.22237759.432013-9-648661709178374夏红宝郭畅2012-4-63690000---------2013-2-673089.511086.961220.7285397.182013-9-51935874备注:8327号、8329号、8334号、8339号、8349号、8372号、8374号案件固定月利率分别为1.89%、1.79%、1.79%、1.99%、1.79%、1.79%、1.99%。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