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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西安冀秦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程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冀秦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程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0495号原告西安冀秦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家居市场防水区10排23—24号。法定代表人郝敬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肖,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周至县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涂安保,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该公司员工。被告程郁,女,30岁,某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冀秦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程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冀秦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冀秦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冀秦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1609元,剩余3218元退还原告西安冀秦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涛 关注公众号“”